第二种情况确实较为复杂。首先我想明确的是持已失效适任证书的,包括依据《11规则》、《04规则》、《97规则》以及《87规则》等相关规定签发的证书。其次,这一种情况下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服务资历不满足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的。这种情形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无需见习;
第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这种情形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无需见习;
第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这种情形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对于适任证书失效(含证书过期)后申请再有效的,相应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并不是一般规则的签发日期加5年。对于过期10年以内的,不得超过最后通过考试或者评估之日后5年;对于过期10年及以上的,不得超过完成船上见习之日后5年。这点尤其需要广大船员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