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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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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事项名称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签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各分支局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各分支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本人、委托机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游艇俱乐部

申请条件

(一)身体条件。

1.两眼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2.无色盲、色弱;

3.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4.口头表达无障碍;

5.四肢无运动功能性障碍。

(二)年龄。

持证人年龄不小于18周岁。65周岁以上持证人,其《游艇驾驶证》截止日期不超过70周岁生日。持证人超过70周岁,如仍需操作游艇,应在《游艇驾驶证》截止日期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构提交合格的《身体条件证明》,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游艇驾驶证》。

(三)

完成规定的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举行的考试。

申请材料

(一)申请《游艇驾驶证》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游艇驾驶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身体条件证明;

4.两张近期5厘米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或电子照片;

5.培训证明;

6.有效的海船或内河船舶船长、操作人员或引航员适任证书(如适用);

7.境外海事主管当局颁发的有效《游艇驾驶证》(如适用)。

(二)到期换证者应在《游艇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之日前6个月内,持证人可向其《游艇驾驶证》档案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游艇驾驶证》的到期换证,并提交第十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游艇驾驶证》失效者,需通过《游艇操作人员实际操作培训与评估大纲》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方可申请《游艇驾驶证》再有效。

(三)《游艇驾驶证》如有污损或遗失的,持证人可向其适任证书档案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游艇驾驶证申请表》和身份证明,申请污损或遗失补办。

填报须知

1.材料未标注为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2.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网上办理的,需提交电子材料。

3.通过船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其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持有健康证书等同于符合身体条件证明,并免于提交。

4.符合无纸化申报条件的,通过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电子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5.船员与其委托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中有明确代理船员办理证书条款的,受委托机构可免予提交委托证明。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员或申办单位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审核与批准

1.审核

(1)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2.审批

(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事项;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3)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

(三)办理结果与告知

1.审批人同意的,证件制作人制作证书,填写申请表“办理结果”栏内容,打印发证记录表(同时申请多人的),交证件核对人校对。

2.审批人不同意的,证件制作人根据审批意见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申请表“办理结果”栏内容,交证件核对人校对。

3.证件核对人将新办理的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发放,并注销(作废)原证书。

4.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并进行发放(送达)登记。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审批通过的,予以制证,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并进行发放(送达)登记。审批不通过的,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转受理人发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烟台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5-513602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烟台海事局政务中心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号

0535-5136108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济南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1-58671239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济南海事局政务中心

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8号

0531-58671285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青岛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7617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宁波路1号

0532-58663907

工作日8:30-17:00




董家口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92207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董家口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家口港区港润大道88号董家口航运中心

0532-58922066

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日照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3-7989661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0633-7989813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1-3851662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威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威海市海滨南路2号

0631-5190321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潍坊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6-3083018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潍坊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民主街6789号

0536-3083036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东营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6-6070023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东营海事局政务中心

东营市府前大街124号

0546-6070030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8:00

滨州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3-8191612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滨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606号

0543-8191619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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