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2.《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临时进出我国非开放区域的审批权限: (一)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进出的中、外国籍船舶,由交通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报批前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检查检验单位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二)临时从我国非开放机场起降的中、外国籍民用飞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同意后审批,非民用飞机由军事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报批前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检查检验部门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三)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陆地界区域进出境的中、外国籍车辆和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批前应征得当地省军区和公安部门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机关)。 第五条 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三条:外国籍船舶进入或者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一)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二)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三)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四)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5.《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港监字﹝1995﹞1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