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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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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事项名称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各分支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拟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

申请条件

1.有符合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有符合要求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4.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申请材料

(一)申请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包括新增船员培训项目)的申请材料应提供:

1.开展船员培训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附照片或者视频);

4.教学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教学经历等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5.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6.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7.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包括学员管理、教学人员管理、培训证明发放、培训设施设备使用及管理、档案管理)文本;

8.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培训机构中期核查的,申请材料应提供:
  1.船员培训机构符合培训许可条件的说明材料;
  2.开展船员培训活动的情况说明。

(三)申请《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的,申请材料应提供:

1.《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申请;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4.教学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教学经历等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5.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6.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7.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

8.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填报须知

1.材料未标注的为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2.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网上办理的,需提交电子材料。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员或申办单位的适任证书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审核与批准

1.初审

(1)初审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组织现场核验。

(3)初审人审阅核验材料,分别在《海事业务审批表》初审人栏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名后,交复审人。

2.复审

(1)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人的意见、现场核验组出具的《船员培训项目现场核验报告》及其他核验材料进行审核,分别在《海事业务审批表》复审人栏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名。

(2)复审人审核完毕后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交船员培训管理主管行文,以局文的形式将相关材料和现场核验报告上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审批。

3.审批

(1)审批人审核相关材料,核对审批事项;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三)办理结果与告知

1.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审批同意的,制作并向申请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

2.审批人不同意的,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四)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培训质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审批通过的,制作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审批不通过的,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转受理人发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烟台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5-513602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烟台海事局政务中心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号

0535-5136108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济南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1-58671239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济南海事局政务中心

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8号

0531-58671285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青岛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7617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宁波路1号

0532-58663907

工作日8:30-17:00

董家口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663233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董家口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家口港区港润大道88号董家口航运中心

0532-84188881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日照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3-7989661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0633-7989813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1-5207894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威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威海市海滨南路2号

0631-5190321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潍坊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6-3083018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潍坊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民主街6789号

0536-3083036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东营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6-6070023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东营海事局政务中心

东营市府前大街124号

0546-6070030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8:00

滨州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3-8191612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滨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606号

0543-8191619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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