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探足球比分

图片
首页 > 船员服务

船舶最低配员证书核发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样式文本
办理方式

事项名称

船舶最低配员证书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关

山东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行船舶最低配员证书核发)、分支海事局(负责国内航行船舶最低配员证书核发)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各分支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除外)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申请材料

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货船无线电证书及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复印件;

(3)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薄复印件、客船安全证书复印件;

(4)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5)配员减免申请(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申请书内填写);

(6)申请人的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3)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  

(4)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5)申请人的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换发、补发申请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适用于换发);

(5)原《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换发);

(6)述明理由的书面文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补发)。

填报须知

1.材料未标注的为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2.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网上办理的,需提交电子材料。

3.可与船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船舶已办理国籍证书,在办理国籍证书时提交材料的,申办船舶最低配员证书时可免于提交。

4. 委托办理是提供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从事海外派员业务审批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审批单》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审核与批准

1.初审

(1)初审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后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

2.复审

(1)复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后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3.审批

(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事项;

(2)审核后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审批单》上签注核准意见;

(3)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1、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2、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3、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4、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二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1.审批人同意签发的,初审人或交专门人员制作《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经校对后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2.审批人不同意签发的,初审人根据审批意见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

3.初审人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应当将文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烟台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5-513602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烟台海事局政务中心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号

0535-5136108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济南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1-58671239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济南海事局政务中心

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8号

0531-58671285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青岛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7617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宁波路1号

0532-58663907

工作日8:30-17:00

董家口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663233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董家口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家口港区港润大道88号董家口航运中心

0532-84188881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日照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3-7989661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0633-7989813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1-5207894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威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威海市海滨南路2号

0631-5190321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潍坊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6-3083018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潍坊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民主街6789号

0536-3083036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东营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6-6070023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东营海事局政务中心

东营市府前大街124号

0546-6070030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8:00

滨州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3-8191612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滨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606号

0543-8191619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