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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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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事项名称

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

事项类别

其他

实施机关

各分支局

通办范围

通办(污损、遗失补办应到原证书签发机关)

受理部门

各分支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员本人、受委托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航运单位)

申请条件

   1.年满16周岁;

   2.完成规定的培训;

   3.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

   4.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5.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办理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年满18周岁;初次办理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不超过45周岁。 

申请材料

一、初次申办海船培训合格证的,应当提交材料:

(一)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办理事项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培训证明;

(四)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五)考试成绩通知单;

(六)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办理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时,还应当提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办理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时,还应当提交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按照规定应当具有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者,还应当提交《船员服务簿》及相关船上证明。

二、办理海船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提交上述第(一)(二)(四)和(六)项要求的材料。

要求具有海上服务资历者,还应当提交《船员服务簿》。

要求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者,还应当提交培训证明及考核成绩。

三、海船培训合格证损坏、遗失或船员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持证人申请办理补发或换发时,应提交材料:

(一)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办理事项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海船培训合格证所载船员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还应当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申请内河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提交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三)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四)船员培训证明;

由于遗失或污损等原因须补发证书的,除递交上述(一)(二)(三)项材料外,还须递交补发原因说明。

填报须知

1.材料未标注的为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2.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网上办理的,需提交电子材料。

3.通过船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其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4.符合无纸化申报条件的,通过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电子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5.船员与其委托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中有明确代理船员办理证书条款的,受委托机构可免予提交委托证明。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员或申办单位的适任证书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审核与批准

1.审核

(1)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2.审批

(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事项;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3)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

(三)办理结果与告知

1.审批人同意的,证件制作人制作证书,填写申请表“办理结果”栏内容,打印发证记录表(同时申请多人的),交证件核对人校对。

2.审批人不同意的,证件制作人根据审批意见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申请表“办理结果”栏内容,交证件核对人校对。

3.证件核对人将新办理的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发放,并注销(作废)原证书。

4.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并进行发放(送达)登记。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第八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七条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六)《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审批通过的,予以制证,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并进行发放(送达)登记。审批不通过的,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转受理人发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烟台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5-513602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烟台海事局政务中心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号

0535-5136108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济南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1-58671239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济南海事局政务中心

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8号

0531-58671285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青岛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7617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宁波路1号

0532-58663907

工作日8:30-17:00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4楼

0532-58663907

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董家口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92207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董家口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家口港区港润大道88号董家口航运中心

0532-58922066

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日照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3-7989661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0633-7989813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1-5207894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威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威海市海滨南路2号

0631-5190321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潍坊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6-3083018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潍坊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民主街6789号

0536-3083036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东营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6-6070023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东营海事局政务中心

东营市府前大街124号

0546-6070030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8:00

滨州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3-8191612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滨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606号

0543-8191619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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