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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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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事项名称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山东海事局(负责无限航区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工作),各分支局(负责辖区内除无限航区海船船长、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工作)

通办范围

通办(污损、遗失补办应到原证书签发机关)

受理部门

各分支局政务中心 (无限航区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受理为青岛海事局)

申请人

船员本人、受委托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航运单位)

申请条件

(一)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适任证书(同时发放服务簿):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申请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核发适任证书的同时发放船员服务簿,并办理船员注册,注册日期为初次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日期。

(二)值班船员适任证书:

1.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2.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符合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3.完成规定的适任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和评估以及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4.满足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5.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适任考试。

申请材料

(一)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适任证书:

1.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3.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4.基本安全培训证明或者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5.身份证件。

(二)船员服务簿补换发/变更:

1.《船员基本信息表》;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3.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最近2年内的符合要求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5.申请遗失补发时凭本人身份证原件;

6.船员服务簿变更时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需要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持证人住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注册类别的变更,只需当事人申请;相貌发生显著变化,需要当事人提供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7.换发时只需提交第1、2、3项材料及原记载页满的船员服务簿。

(三)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1.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

(3)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4)身份证件;

(5)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6)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7)船上见习记录簿;

(8)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9)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10)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九)项规定的材料。

2.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提供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及相应有效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员适任证书,或军队主管机关签发的独立操纵(值更)合格证、全训合格证或舰艇军官技术证书,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1)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2)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3)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3.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原件1份,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6、7、9、10项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6、9项材料。

4.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上述申请材料中第(1)、(4)、(5)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四)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1.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或者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可以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内河船员服务簿;

(4)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5)通过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6)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7)有效的内河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2.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的人员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上述1、2、3、4、5、7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  

3.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上述1、2、7项规定的材料。

4. 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5)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5.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4)《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

填报须知

1.材料未标注的为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2.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网上办理的,需提交电子材料。

3.通过船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其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4.符合无纸化申报条件的,通过海事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电子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5.已通过船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的船员,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遗失补发,通过系统校核的,可免于提交“11规则”规定的遗失公告或公证书。

6.持证人办理适任证书时提交的身份证件(号码、种类)发生变化或者发生“11规则”第五条第(一)项所列信息变化,应本人到原发证机关现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7. 船员与其委托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中有明确代理船员办理证书条款的,受委托机构可免予提交委托证明。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员或申办单位的适任证书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审核与批准

1.审核

(1)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2.审批

(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事项;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3)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

(三)办理结果与告知

1.审批人同意的,证件制作人制作证书,填写申请表“办理结果”栏内容,打印发证记录表(同时申请多人的),交证件核对人校对。

2.审批人不同意的,证件制作人根据审批意见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申请表“办理结果”栏内容,交证件核对人校对。

3.证件核对人将新办理的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发放,并注销(作废)原证书。

4.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并进行发放(送达)登记。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第十三条: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七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履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审批通过的,予以制证,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并进行发放(送达)登记。审批不通过的,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转受理人发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烟台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5-513602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烟台海事局政务中心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号

0535-5136108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济南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1-5867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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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济南海事局政务中心

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8号

0531-58671285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青岛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76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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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宁波路1号

0532-58663907

工作日8:30-17:00(船员业务)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4楼

0532-58663907

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董家口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92207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董家口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家口港区港润大道88号董家口航运中心

0532-58922066

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日照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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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3-7989661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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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0633-7989813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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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1-5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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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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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海事局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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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3-819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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