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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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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事项名称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及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外派机构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变更审批),山东海事局(负责中资企业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及中资外派机构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变更审批的决定)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各分支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境内依法设立拟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机构

申请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4.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5.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

6.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

7.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8.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

9.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申请材料

(一)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申请材料应提供:

1.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4.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

5.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6.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7.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8.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9.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申请开展招聘海员出境业务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书”);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3.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4.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5.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6.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7.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三)海员外派机构年审,提交下列材料:

1.年审申请文书;

2.年审报告书(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各项制度有效运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填报须知

1.材料未标注的为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2.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网上办理的,需提交电子材料。

3. 委托办理是提供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从事海外派员业务审批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审核与批准

1.初审

(1)初审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对申请海员外派业务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和实际具备的条件的现场审核。

(3)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

2.复审

(1)复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3.审批

(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审批事项。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3)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三)办理结果与告知

1.审批人审批同意的,证件制作人根据申请事项和审批人意见制作《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填写申请表“办理结果”栏和《海事业务审批表》,交证件核对人核对后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公章。

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证件制作人根据审批人意见,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申请表“办理结果”栏和《海事业务审批表》,交证件核对人核对后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公章。

3.证件核对人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4.受理人送达《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5.对外公布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布取得海员外派业务服务机构的名单及机构概况(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服务范围以及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信息。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十五条 

   从事向中国籍船舶派遣船员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许可。

   第三十六条 

   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八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船员服务机构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的通知(海船员〔 2014 〕677 号)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审批通过的,予以核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审批不通过的,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转受理人发放。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布取得海员外派业务服务机构的名单及机构概况(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服务范围以及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信息。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烟台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5-513602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烟台海事局政务中心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号

0535-5136108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济南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1-58671239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济南海事局政务中心

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8号

0531-58671285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青岛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7617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宁波路1号

0532-58663907

工作日8:30-17:00

董家口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663233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董家口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家口港区港润大道88号董家口航运中心

0532-84188881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日照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3-7989661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0633-7989813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1-5207894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威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威海市海滨南路2号

0631-5190321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潍坊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6-3083018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潍坊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民主街6789号

0536-3083036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东营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6-6070023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东营海事局政务中心

东营市府前大街124号

0546-6070030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8:00

滨州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3-8191612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滨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606号

0543-8191619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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