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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证核发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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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事项名称

海员证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山东海事局(负责除烟台辖区外山东省内的海员证核发)、烟台海事局(负责烟台辖区的海员证核发)

通办范围

通办(遗失、损毁等补发换发应到原签发机关办理)

受理部门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烟台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员本人、受委托机构(海员外派机构、海员证申办单位)及具有渔船船员海员证申办资格的单位。

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3.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4.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申请材料

1.《海员证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3.国际航行(含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4.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5.申请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6.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适用船员委托机构办理);

7.委托证明(适用委托办理);

申请遗失、损毁补发《海员证》的,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

申请换发《海员证》的,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及旧《海员证》。

填报须知

1.材料未标注为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2.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网上办理的,需提交电子材料。

3.目前与公安系统已实现个人身份信息共享,免于提供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4.通过船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其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5.符合无纸化申报条件的,通过海事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电子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6.船员与其委托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中有明确代理船员办理证书条款的,受委托机构可免予提交委托证明。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员或申办单位的海员证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审核与批准

1.审核

(1)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2.审批

(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事项;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3)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

(三)办理结果与告知

1.审批人同意的,证件制作人制作证书,填写申请表“办理结果”栏内容,打印发证记录表(同时申请多人的),交证件核对人校对。

2.审批人不同意的,证件制作人根据审批意见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申请表“办理结果”栏内容,交证件核对人校对。

3.证件核对人将新办理的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发放,并注销(作废)原证书。

4.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并进行发放(送达)登记。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十一条 

   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船员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2019年4号)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审批通过的,予以制证,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并进行发放(送达)登记;审批不通过的,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转受理人发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青岛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7617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宁波路1号

0532-58663907

工作日8:30-17:00

烟台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5-513602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烟台海事局政务中心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号

0535-5136108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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